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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渭南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10:22

近日,市财政局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印发了《渭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投入分散、结构固化、效益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和中省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结合任你博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是对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绩效管理原则。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做到“钱”和“事”最佳搭配,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四)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从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方面,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明确、五个机制”:

(一)五个明确。

1.明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2.明确市级专项资金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条件需符合:依法依规确定,属于市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规划、使用方向、执行期限、分配方式、主管部门,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设立程序为“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

3.明确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方式和适用范围。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分配范围包括全市重大项目、跨县市区实施项目及中省配套下达项目等。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按统一公式测算分配。

4.明确专项资金下达时限、拨付方式和监管责任。专项资金中用于市本级的支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5.明确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预算年度结束后,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编制绩效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专项资金执行期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全面监督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二)五个机制。

1.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为下达预算的,财政部门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有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2.建立项目支出督办机制。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应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相关主管部门和县市区;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3.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对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4.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5.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由财政部门实行动态调整和目录管理。对没有项目支撑、资金无法投放、结余结转占年资金总量30%以上的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核减专项资金规模;对执行期满、政策调整、无需继续安排的,连续两年结余结转占年资金总量30%以上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以及审计、财政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撤销专项资金。

(三)其他规定。除“五个明确、五个机制”外,《办法》还对严控专项资金数量、预算分配程序、信息公开等做出具体规定。

1. 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数量,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同或类似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2. 项目法分配的程序是:每年8月份开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和绩效目标,征集下一年度项目;9月份开始,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筛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按照确保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择优排序,11月初形成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市长审定后送财政部门;12月底前,财政部门完成业务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项目库,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项目库中择优下达。

因素法分配程序比照项目法分配程序执行。加大专项资金向县市区按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对县市区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年初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县市区征集确定项目后,需备案的向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逐步减少市级审批事项,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

3. 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每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将专项资金细化分解为市本级支出和市对下转移支付,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属于市本级支出的,应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编入市级部门预算;属于市对下转移支付的,除应急救灾、据实清算专项外,其余资金应分解编列到具体县市区。

4.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