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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公开征求《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9-08-14


 

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直各单位:

社起草了《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征求意见稿)》,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10月31日反馈至市社党政办 

附件:《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宋渭清    联系电话:2056692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

2019年8月1日

 

 

 

 

 

附件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方针、政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渭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社。

市供销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市供销社的办社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以及城市社区提供综合服务,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 构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五条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侵占或平调本社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成员制。

第七条 市供销社加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八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信达国际11楼。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市供销社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二)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

(三)承担市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等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储备、协调和管理;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推动和参与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调整经营结构,拓宽服务领域,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七)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八)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合作经济意识,弘扬合作社文化,组织开展对农民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农民社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与市际间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经贸交流和在国内外开展各种农产品产销对接,促进农产品流通。

第十条 市供销社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任务的要求,依法投资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市供销社章程,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成为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照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市供销社和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市供销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要按时向市供销社上报统计报表和财会报表;

(九)接受市供销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市供销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市代表会议,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四)其他原因时。

临时全市代表会议行使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市供销社理事会应于开会前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条 成员社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临时全市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领导实施市供销社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市供销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市供销社出资企事业单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

(五)办理市供销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原身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供销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副主任、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原则上不得兼任监事。(在改革过渡期允许兼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市供销社章程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临时全市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市供销社理事会。市供销社出资企事业单位包括市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第八章 财务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四十一条 市供销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财政支持资金和市供销社规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扶持和发展成员社。

成员社认缴市供销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自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渭南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自    日施行。同时报渭南市人民政府、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备案。